虚拟货币挖矿法律解释,合规边界与风险警示
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定位争议
虚拟货币挖矿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早期应用场景,曾因“创造财富”的属性吸引大量参与者,但随着其能耗高、金融风险大、监管套利等问题凸显,我国监管态度已从“默许”转向“全面禁止”,2021年9月,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,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,标志着挖矿正式进入法律监管的“强约束期”,理解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边界,需从监管政策、法律定性及合规要求三个维度展开。
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定性:为何被全面禁止
(一)违背产业政策与能源安全战略

我国将虚拟货币挖矿定性为“落后产能”,核心原因在于其与“双碳”目标(碳达峰、碳中和)严重冲突,挖矿活动(尤其是比特币挖矿)依赖高算力计算,需消耗大量电力,且多集中于能源丰富地区(如内蒙古、四川等),据测算,全球比特币挖矿年耗电量相当于中等国家全年用电量,我国一度贡献全球超60%的算力,与“能耗双控”政策直接对立,监管将其列为“淘汰类产业”,要求各地坚决清退,避免能源浪费与碳排放压力。
(二)涉嫌金融违法与金融风险外溢
虚拟货币挖矿的本质是通过“工作量证明”机制获得虚拟货币奖励,而虚拟货币本身不具备法偿性,且与金融体系深度绑定,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(2017年“94公告”),虚拟货币属于“虚拟商品”,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;挖矿活动则可能涉及以下违法风险:
- 非法集资:部分矿场以“高收益回报”为诱饵,向公众募集资金,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;
- 洗钱与逃税: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使挖矿收益易成为洗钱工具,部分参与者通过隐匿收入逃避纳税义务;
- 金融秩序破坏:挖矿推高虚拟货币价格,引发投机热潮,冲击国家货币主权与金融稳定。
(三)规避监管与监管套利行为
虚拟货币挖矿曾通过“异地注册”“利用废弃矿场”等方式规避监管,形成监管套利,部分矿场将服务器设在偏远地区,享受低价电力却未纳入地方能耗统计;或通过“云挖矿”“合约挖矿”等模式向境内用户推广,规避对实体矿场的直接监管,此类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,更使监管政策难以落地,因此成为整治重点。
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政策框架
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已形成“政策明确+法律衔接+地方执行”的立体化框架,核心可概括为“全面禁止、坚决清退、严惩违规”。
(一)国家层面:明确淘汰定位,要求全面清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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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(发改产业〔2021〕1283号):
- 将挖矿活动列为“淘汰类产业”,要求地方政府立即停止审批新的挖矿项目,全面梳理存量项目,于2021年底前完成清退;
- 严禁新增或扩大挖矿产能,严禁以“大数据中心”“超算中心”等名义变相开展挖矿活动;
- 加强用电核查,对违规挖矿项目停止供电,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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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〔2021〕326号):
- 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(包括挖矿、交易、兑换等)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同样涉嫌违法;
- 要求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账户开立、登记、交易、清算、结算等服务,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资产负债表或作为投资标的。
(二)地方层面:细化执行标准,强化监管落地
各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,
- 内蒙古:将挖矿整治与“能耗双控”挂钩,建立“网格化”排查机制,对违规矿场断电、吊销执照;
- 四川:利用水电资源优势曾成为挖矿重镇,后全面关停矿场,并严禁“以水电名义”为挖矿供电;
- 新疆、云南等:对数据中心、云计算项目进行“穿透式”审查,防止算力资源用于挖矿。
(三)法律责任: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
参与或组织虚拟货币挖矿,可能面临多维度法律责任:
- 行政责任:依据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,对违规挖矿项目责令停产、拆除设备,并处以罚款;对供电企业违规供电的,处以行政处罚。
- 民事责任:若矿场因断电、关停导致合同违约(如与电力供应商的供用电合同),可能面临违约赔偿诉讼;参与者通过挖矿获得的收益,若涉及非法集资,可能被追缴。
- 刑事责任:若挖矿活动同时触犯刑法,可能构成以下罪名:
- 非法经营罪: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业务(如虚拟货币交易),或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;
-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:以挖矿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,承诺还本付息的;
- 洗钱罪:通过虚拟货币挖矿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;
- 逃税罪:隐匿挖矿收入,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纳税的。
虚拟货币挖矿的合规边界与风险警示
(一)明确“红线”:禁止性行为清单
根据现有监管政策,以下行为明确禁止,参与者需高度警惕:
- 新建、扩建挖矿项目;
- 以任何形式为挖矿提供电力支持(包括低价电、备用电等);
- 通过“云挖矿”“合约挖矿”等模式向境内用户推广挖矿服务;
- 矿场将算力出租或出售给他人用于虚拟货币挖矿;
- 金融机构为挖矿活动提供结算、融资等服务。
(二)存量风险处置:主动清退与合规转型
对于已开展挖矿活动的主体,唯一合规路径是“立即停止并清退”,具体而言:
- 停止挖矿设备运行,拆除或转移算力设备;
- 结算存量收益,依法申报纳税,避免逃税风险;
- 若涉及集资行为,主动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,配合清退资金,减轻法律责任。
部分企业曾尝试转型“区块链技术应用”(如数据存证、供应链管理),但需确保业务与虚拟货币彻底切割,避免“借区块链之名行挖矿之实”。
(三)跨境挖矿的管辖风险
部分参与者试图通过境外服务器(如东南亚、北美)开展挖矿,认为可规避国内监管,但需注意:
- 属人管辖:若主体为中国企业或个人,即使挖矿行为发生在境外,仍可能因境内业务关联(如接受境内用户支付、使用境内资源)被追责;
- 穿透监管:监管部门可通过资金流、物流、数据流穿透核查,对为境外挖矿提供境内支持(如进口矿机、提供技术服务)的主体进行处罚;
- 合作风险:境外矿场存在政策变动(如部分国家已禁止挖矿)、跑路、算力欺诈等风险,参与者资金安全无保障。
合规是唯一出路,警惕“死灰复燃”
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已无合法生存空间,其法律定性清晰、监管政策明确,参与者需摒弃“侥幸心理”,严格遵守“全面禁止”要求,主动规避法律风险,对于地方政府而言,需持续强化监管力度,防止挖矿活动“死灰复燃”;对于社会公众,应认清虚拟货币的非货币属性及挖矿的高风险性,远离相关活动,唯有坚守法律底线,才能维护国家能源安全、金融稳定与产业秩序健康发展。